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是否適用GPA之認定疑義。
要旨
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是否適用GPA之認定疑義。
內容
主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可望於98年7月初對我國生效,請適用GPA機關預作準備,請 查照。說明:一、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於98年4月1日聯席審查通過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決議文案。未來俟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倘預估我國於98年6月9日向WTO秘書長提交同意加入文件,GPA將於98年7月9日對我國生效。二、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投標截止日於GPA生效日前(暫訂98年7月9日)者不適用GPA,倘等標期跨越GPA生效日者需適用GPA。為避免各適用GPA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跨越GPA生效日發生需修改招標文件之情事,請各適用GPA機關儘速辦理相關採購作業。(有關GPA相關資訊請參閱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