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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事宜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優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事宜

內容

主旨:有關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8年3月11日營協字第09803014號函。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51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以下簡稱複評單位)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合先敘明。三、有關貴會函為廠商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後,按第1項規定應行之獎勵方式,本署尚未辦理乙節,查有關本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獎勵,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係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獎勵,並非規定由本署辦理獎勵;至有關本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獎勵,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本法、本辦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核處之。另查內政部認可辦理複評合格之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其辦理97年度優良營造業複評,分別於97年12月29日及97年12月26日公告複評合格優良營造業名單並彙報內政部備查案,業經內政部分別於98年1月10日及98年2月4日備查,上開複評合格優良營造業名單,本署並業已協助刊登本署網站在案。正本: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立法委員黃昭順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李復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侯彩鳳國會辦公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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