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合格廠商」之認定
要旨
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合格廠商」之認定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合格廠商」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府發字第九五六六二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經開標人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即可進行開標(第一階段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第二階段之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三、 來函所稱廠商標封內誤裝其他書表,如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得不予開標、決標。四、 倘廠商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其名稱及地址,該標件不視為一個標,亦即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且不予開啟該標件之標封。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為: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