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認定
要旨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認定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駒馳字第六○八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經開標人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審查有三家以上廠商:(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即可進行開標(第一階段開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第二階段之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三、 至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封內裝非屬招標文件,則除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不決標於該廠商外,如認其已有構成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招標機關亦得不予續辦開標、決標。四、 本法第四十八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及第三十條就合格廠商之定義,因所適用之開標階段不同,遂有不同之認定,尚非該等規定有發生牴觸情形。 正本:國防部採購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