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98年3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27660號函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第7點辦理。二、旨揭範例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或本會網站\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項下查詢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