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及實施簽證等疑義,依所附內政部函釋辦理。
要旨
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及實施簽證等疑義,依所附內政部函釋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其辦理廠商資格及實施簽證等疑義,請依所附內政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一、檢附內政部98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函。二、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不適用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得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技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辦理之測繪業務成果亦無須依「經營或受聘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交由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陳副主任委員室(含附件)、企劃處(網站)內政部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適用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3月3日工程技字第09800085081號函。二、按「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一項)。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2項)。」為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所明定。是以,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之測繪業務,毋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之許可,自不適用本法測繪業管理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三、次查本法第41條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爰依該條文授權規定,於98年8月20日與貴會會銜發布「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前開規則第13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準此,前開規則之適用範圍係以測量技師執行本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之簽證為限,尚不及於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之測繪業務」之簽證。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仍應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當不影響其執業之權益。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於會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5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