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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仍有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貴府函為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仍有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仍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98年1月10日北府工採字第0970009409號函。二、 查有關貴府函詢營造業法第44條之執行疑義乙節,前經本部以97年11月1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003號及97年12月24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200956號函函復貴府有案。營造業法第4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合先敘明。三、 本案貴府上開號函說明三略為:「另依大部97年11月1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003號說明二略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僅得由評鑑為第1級、第2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乙節,似已將未申請評鑑者視為第3級營造業,…」,經查本部目前僅辦理綜合營造業評鑑,就專業營造業部分尚未認有辦理評鑑之必要,本部97年11月17日上開號函釋旨意,並無將未申請評鑑者視為第3級營造業,亦即除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者外,對於未依法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在無法認定其為經評鑑為第3級營造業之情形下,尚無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四、至上開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乙節,請依本部97年12月24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200956號函說明四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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