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98年2月25日連工都字第0980006004號函辦理。二、查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其立法意旨係為明定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區域,惟上開條文第2項所規定為各直轄市、省轄市及離島地區澎湖縣之越區營業者可比照其所毗鄰縣(市)辦理,合先敘明。三、考量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均未與臺灣本島其他縣市毗鄰,致此二縣境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並為顧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及考量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臺灣省高雄地區,且其海、空運可到達;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臺灣省基隆地區且其海運亦可到達,故福建省金門縣比照「高雄縣」辦理,福建省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廿一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法規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