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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印刷品、雜誌等與寄送業務有關之採購,民營遞送業者可否參與投標或為分包廠商,事涉郵政法之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印刷品、雜誌等與寄送業務有關之採購,民營遞送業者可否參與投標或為分包廠商,事涉郵政法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印刷品、雜誌等與寄送業務有關之採購,民營遞送業者可否參與投標或為分包廠商,事涉郵政法之適用疑義,檢附交通部96年1月22日交郵字第0960017646號函影本乙份,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機關辦理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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