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
要旨
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98年2月12日內授營中字第0980012502號函辦理,該函影本如附件。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三、副本抄送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材料處:兼復 貴處97年 12月23日第1202號傳真文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材料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