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函詢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4700號函。二、旨揭疑義本會前業以97年2月22日文資籌二字第0971101563號函示在案,請逕依辦理。三、茲就該函文補充說明如下:因考量現行法令規範確有未臻週延之處,本會前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作業中,至個案如因該法令規範未臻週延而衍生執行上有適法之疑義時,則須視個案狀況再行函文本會另為釋疑。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資產維護發展組、秘書室法制科)主任委員 黃碧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