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否為已投保農民保險之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要旨
應否為已投保農民保險之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應否為已投保農民保險之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7240號函轉 貴公司98年2月13日糖採字第0980000150號函辦理。二、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目及第3款第1目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三、第三類:(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復查同法第12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三、 依上述規定,受雇於 貴公司之員工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所定之第一類被保險人;至於農民身分則屬於第三類被保險人,必須優先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因此, 貴公司仍應為所屬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正本:台灣糖業公司砂糖事業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總經理 朱澤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