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良營造業獎勵方式
要旨
優良營造業獎勵方式
內容
主旨:貴會就優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51條予以獎勵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8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61040號函諒達。二、優良營造業參與政府採購,機關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獎勵之執行方式,內政部營建署業以98年3月3日營署中建字第0980010371號函釋(如附件)略以,依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優良營造業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非規定由該署公告,且無規定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是以得否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營造業法、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核處之。三、內政部營建署亦表示,如工程主辦機關未依營造業法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依營造業法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規定並無救濟方式。正本:臺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