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例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本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例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例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2月23日府授工採字第09830085400號函。二、來函說明二(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有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評定方式,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仍有2家以上均得為決標對象乙節,應依該條款規定,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三、來函說明三(準用最有利標),有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評定方式,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且報價相同乙節,應準用該條款規定,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