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楓香林遊憩區周邊景觀步道等改善工程」等三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有關納稅證明之審標疑義
要旨
關於「楓香林遊憩區周邊景觀步道等改善工程」等三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有關納稅證明之審標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楓香林遊憩區周邊景觀步道等改善工程」等三工程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之審標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8年1月8日營金環字第0980010017號函。二、關於投標文件之審查疑義,包括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乙節,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51條、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另查來函所附「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單位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7點所載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涉及納稅證明部分僅記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究應檢附何種納稅文件,始得認定為有效證明文件,及該有效證明文件是否排除有欠稅記載者等,應由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四、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查廠商納稅證明係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得擇定之投標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屬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事項;又依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之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二)又查本會96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76670號函釋之說明2略以:「…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另查財政部93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060號函釋之說明2略以:「…網際網路申報繳稅完成時,顯示收件編號、申報日期、已納稅額、『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等資料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上,供營業人自行列印,做為申報及繳稅之證明,與人工申報書收執聯具同等效力。」;又依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略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三)綜上函釋,若干形式之納稅證明文件尚難查證廠商欠稅與否,爰廠商「納稅證明」與「無欠稅證明」尚屬有別,本會96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7830 號函已有釋例(上開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關於投標廠商有否欠稅乙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尚非屬機關依上開規定必須查核事項,且以個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有欠稅記載而逕為認定該廠商為不合格廠商,恐有失公平。正本: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業經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按上開標準第3條第5項已增訂「...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