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釋例,因有執行窒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釋例,因有執行窒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7年2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1150號函釋例,因有執行窒礙,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會前以旨揭函釋說明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二、惟經機關反映,過去以公告方式辦理此一限制性招標,對於促進競爭、提升採購效率及降低採購成本均有顯著成效,如不得以公告方式辦理,僅得邀請原供應廠商或分包廠商進行議、比價,反不利競爭,且遇有原供應廠商或分包廠商發生併購、解散或不直接供貨也無授權供應之情形者,將衍生執行窒礙,爰將旨揭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