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機關提早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8年度各項工程採購先期作業。
要旨
請各機關提早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8年度各項工程採購先期作業。
內容
主旨:請各機關提早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8年度各項工程採購先期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8年2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073660號函諒達。二、本會前函說明二所訂招標及決標期限,其適用案件主要係針對「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各項案件,因該計畫特別預算尚待完成立法程序,為期加速執行,請即完成招標前之各項前置作業後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利工程提前執行。且全部之招標案件至遲應於9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決標為原則。三、針對98年度已完成立法程序之預算內各項工程標案,請立即上網公告招標。以上所有公共工程案件預算應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執行完成。四、另再重申,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前,工程採購得僅以國內廠商為決標對象;加入GPA後,對於不適用GPA之工程採購,仍得僅以國內廠商為決標對象。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蕭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秘書長、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