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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振經濟景氣,請貴單位就98年度工程採購之辦理情形,依附表1~3填列後,於98年3月6日下班前傳送本會彙辦。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振經濟景氣,請貴單位就98年度工程採購之辦理情形,依附表1~3填列後,於98年3月6日下班前傳送本會彙辦。

內容

主旨: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振經濟景氣,請貴單位就98年度工程採購之辦理情形,依附表1~3填列後,於98年3月6日下班前傳送本會彙辦,請 查照。說明:一、依總統於98年2月21日「當前經濟情勢因應對策會議」指示辦理。二、各機關預定於98年招標之公共工程,上網公告招標目標期限為98年5月31日,決標目標期限為98年6月30日,預算支用目標期限為98年12月31日,請各機關務必配合提前辦理,並預留流廢標重新招標時間。為利管控,請填寫下列附表:(一)附表1:請填寫「98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公共工程標案」之案件。(二)附表2:請填寫「非屬98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公共工程標案」之案件。(三)附表3:針對附表1、附表2,填列98年度工程上半年及下半年預定支用數。三、為加速進行招標決標,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含 98年振興經濟新方案特別預算案),各機關可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使工程提前執行。四、為縮短設計後再行發包施工之時程,如有適合以統包方式發包者,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採統包方式招標。五、上開填列案件於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前(目前預定加入時程為98年5月或6月間),對於不適用GPA案件,優先以國內廠商為決標對象。且為保障我國勞工就業機會,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請依本會98年2月11日工程管字第09800053720號函,以我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工程契約內明定得標廠商優先使用我國勞工,否則扣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六、上開資料請由行政院一級機關及縣市政府彙整填列後,免備文逕以電子檔傳送本案承辦人嚴春華,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附表格式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下載。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蕭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秘書長、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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