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
要旨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機關及所屬機關98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維持30%,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7條及「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依上開規定,本會應會同經濟部訂定旨揭目標金額比率。本案業經該部98年2月25日經授企字第0982039027號函同意在案。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