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所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之「96年度治山防洪計畫汛期間緊急處理工程」所詢疑義
要旨
貴所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之「96年度治山防洪計畫汛期間緊急處理工程」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所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之「96年度治山防洪計畫汛期間緊急處理工程」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花蓮縣政府98年1月22日府工購字第0980012086號函轉 貴所98年1月16日玉鎮建字第0980000795號函辦理。二、來函說明二既已敘明「案揭工程於96.7.23共補助本所二項合計360萬,…工程設計預算書延至96.10.22核定」,是否仍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及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釋例,應由 貴所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本於權責審認,併請花蓮縣政府協助督導查察。另請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正本: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副本: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花蓮縣政府、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