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岩義企業社質疑 貴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之招標,對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要旨
關於岩義企業社質疑 貴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之招標,對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岩義企業社質疑 貴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之招標,對於廠商營業項目之限定有綁標之嫌乙案,請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說明:一、檢附岩義企業社98年2月4日(岩)字第098001號函影本(含行文機關之招標公告)乙份。二、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廠商資格及營業項目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例如第3條第4項)之規定。本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釋例併請查閱(公開於本會網站)。岩義企業社來函所述部分鄉鎮市公所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上開規定有違,請各機關勿犯類似錯誤。三、副本抄致岩義企業社: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政府採購法第6章已有異議、申訴之規定。如有該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請依該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台東縣政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高雄縣鳳山市公所、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臺南縣麻豆鎮公所、台中縣烏日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苗栗縣竹南鎮公所、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高雄縣彌陀鄉公所副本:岩義企業社【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2段677號】、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