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該履約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適用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要旨
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該履約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適用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該履約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適用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1月22日業務字第0980002932號函。二、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契約未有特別約定者,適用民法第122條所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正本: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171號14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