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授權範圍乙案
要旨
有關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授權範圍乙案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營繕工程變更設計授權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一七四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新增項目」或「原合約項目數量之增加」。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者,係針對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追減部分不計)達公告金額者,即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四、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致有結算時超出合約金額者,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五、 另本會正研訂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作業規定,未來將供為各機關辦理之依循。正本:台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