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98年1月9日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
要旨
行政院98年1月9日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
內容
主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8年1月9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一)修正旨揭要點第4點規定。配合實際作業及法規鬆綁,各機關於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前之需求調查及作業之時程規劃,由各機關自行斟酌,不以年度開始前完成為限,無需報備,且不限年度開始後2個月內完成簽約;並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二)修正旨揭要點第6點規定。配合「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業奉行政院97年7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70027307號函同意停止適用,並經本會以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296220號函停止適用,修正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逐季向工程會提供辦理成果;考量實際效益評估之需,刪除原附表3及附表5,附表1、附表2及附表4並酌作文字修正,附表4序號改為附表3。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