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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經本會徵詢各機關意見通盤檢討結果,尚無調整必要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經本會徵詢各機關意見通盤檢討結果,尚無調整必要

內容

主旨:貴委員建議調高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乙案,經本會徵詢各機關意見通盤檢討結果,尚無調整必要,敬請 查照。說明:一、為檢討公告金額有無調整之必要,本會前於97年11月25日邀集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及25個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大多數與會機關認為維持現行公告金額為宜,並決議由本會另徵詢各鄉鎮市公所意見後再議。詳如本會97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5590號函送該會議紀錄。二、案經本會於97年12月10日函請全國319個鄉鎮市公所提供意見,截至98年1月9日止計有127個公所回復,其中102個表示現行公告金額訂定妥適無調整必要;8個認為雖不太妥適但執行無礙無需調整;2個認為不妥適應予調降;8個認為不妥適需再調高; 7個表示無意見。另有192個迄未回復,料無意見。三、鑑於大部分機關認為現行公告金額訂為新台幣100萬元,尚無調整必要,爰決定不予調整。正本:立法院林委員明溱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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