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