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行社承辦團體旅遊應投保之保險為旅行業責任保險
要旨
旅行社承辦團體旅遊應投保之保險為旅行業責任保險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團體旅遊活動之招標,旅行社承辦團體旅遊應投保之保險為旅行業責任保險事宜,檢附交通部觀光局97年12月11日觀業字第0970031454號函影本乙份,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