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要旨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700464480號函。二、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三、「出生地」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至求才者(如地方政府等)或雇主為增進產業與地方共榮發展所定之「睦鄰權宜條款」乃屬「居住地」概念,與「出生地」有所差異。故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尚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基隆市政府、本局就業服務組主任委員 王 如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