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
要旨
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機關對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法定規模之公共工程,能否以技術士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7年10月22日(97)台專技協字第011號函。二、依內政部97年11月27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369號函釋(詳附件)略以:「有關政府機關對於招標個案,未達上開標準表規定之工程規模者,就營造業相關法令而言,尚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招標機關如就未達標準表工程規模之工程,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聘僱有專門技能之技術士為其投標資格,有逾越上開函釋內容及營造業相關法令規定之虞,影響部分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之權利。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正本: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臺北市南京東路3段9號8樓800室]副本:內政部、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