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
要旨
檢送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部97年11月14日召開「營造業法第11條」有關離島地區毗鄰縣市越區營業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依據本部97年11月14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8903號開會通知單續辦。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會、民政司、地政司(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苗栗市府前路75號4樓)、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管理科)(加印3份)部長 廖了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