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依「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依「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依「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行政院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補貼原則,放寬適用97年2月1日至97年6月5日間,曾施工並已竣工之工程(第1點);廠商完工結算後提出要求者,機關受理期限為97年12月12日,機關並應與廠商另訂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第4點第2項)。二、為利各機關依前述規定與廠商另訂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提供旨揭範本予各機關參採,電子檔案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項下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