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要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企劃處網站)【附記】僱用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本會95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另有相關解釋令。【附記】因本會95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089250號令已修正為逐案核准,本函附件陸之二及三關於(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配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