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旨揭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