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所生弊端,建請督促所屬機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
要旨
為因應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所生弊端,建請督促所屬機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函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保險之防貪專報」並請本會加強辦理產險公司工程保險業務稽核乙案,因應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所生弊端,建請督促所屬機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以杜弊端。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8月18日交政字第09700075451號函。二、如來函所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保險之防貪專報」(下稱防貪專報)(p14~15)所示略以,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者,由承包商在保費預算範圍內覈實報銷,當主辦機關未明確規範保險範圍時,營造商可能有提高自負額、增加特約條款或批減保險範圍等方式,降低實際保費支出,甚至出具不實保單,俾領取保費預算給付以取得差額的利潤。三、次查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於88年4月13日(88)工協字第042號函 貴部略以,訂立工程發包契約時,規定廠商不需分項單獨編列工程保險費在案,且 貴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亦回函 貴部持表同意,惟依防貪專報(p20)所示貴部暨所屬機關採保險費單獨列項覈實報銷方式,較採合併列項及不另列項所占比例及金額均為最大。顯示 貴部尚無具體回應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之建議。此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於97年8月11日再具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解決公共工程單獨編列保險費預算覈實報銷方式所衍生弊端,並建議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亦期 貴部審慎再予研析納採,檢附上揭相關內容影本供參。四、有關函請本會加強查核各產險公司乙節,本會將參考辦理外,另已函請產險公會研議將相關弊端態樣納入其自律公約查核事項,並加強查核。正本:交通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政風處、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