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社受託辦理國防部各軍種總部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
要旨
貴社受託辦理國防部各軍種總部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社受託辦理國防部各軍種總部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社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91)信義字第○二○七號書函。二、茲就來函附件提供下列意見:(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序位法,並無「評分」方式,如欲評分請採該法第十條總評分法辦理。(二)可於招標文件中選定若干建材項目,規定廠商投標時送樣品展示,以作為評審其品質之依據之一。(三)第七頁(二)「序位第一數最多者優先」,違反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二六號函釋例。(四)建議刪除「簡報答詢」,改以書面審查為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組成工作小組,以免簡報答詢時間冗長,影響評選委員之評選作業。(五)需要後續維修之項目(例如電梯),建議將使用壽命期間之維修計畫及費用納入評選項目。(六)價格項目評分只佔整體之百分之十似過低,而計價付款方式佔整體之百分之十五似偏高。(七)第七頁(五)並不妥適,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規定及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所定「辦理廠商評選」之任務。三、本會九十年八月訂頒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併請參考。正本: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本函說明二之(一)、(三)及(六)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第17條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