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之補充規定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之補充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一、 對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第一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二、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較優者決標。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備註:本函說明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