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適用疑義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華總三庶字第八八一○○一四八九○號函。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所稱廠商資格文件之審查,如屬評選項目,依採購法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如非評選項目,由訂定資格條件之單位辦理。三、 前揭審查過程,「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監辦人員監辦採購,指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第一項)。前項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第二項)。」故如涉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程序,監辦人員應依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監辦;非此等程序之其他事項,則不在監辦範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4條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業經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