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委託廠商專案管理之選商作業,究應依同法第十九條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
要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委託廠商專案管理之選商作業,究應依同法第十九條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委託廠商專案管理之選商作業,究應依同法第十九條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25312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技術服務」之一環,如其依該款及「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如機關欲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亦可。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91年5月3日(91)工程企字第91017598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