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土地重劃工程局依地政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掌,接受各機關委託或協助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其接受委託之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有關土地重劃工程局依地政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掌,接受各機關委託或協助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其接受委託之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依地政法規規定及法定職掌,接受各機關委託或協助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其接受委託之程序,不必適用政府採購法,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八八地工行字第四四六五號函。正本: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