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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中龍鋼鐵公司提議以其出資之氮氧化物改善設備建造完成後捐贈 貴公司,以交換 貴公司提供氮氧化物減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7年9月25日電工環字第09709069391號及97年10月15日電工環字第09710076981號2函。二、來函所述,貴公司將提撥一至二部目前符合環保法規要求,但具有氮氧化物減量空間之機組,由中龍公司出資改善,以供該公司作為符合其擴廠計畫環評承諾之用,該出資之設備並由其建造完成並經4年投資抵減期滿後,所有權將無償移轉 貴公司並由中龍公司承擔後續相關維運費用,所得到之氮氧化物減量,貴公司日後須逐年提供適當之額度予中龍公司乙節,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所稱「…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抵換」之情形,建請先予釐清。三、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所稱「抵換」者,因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所稱採購情形有別,該中龍公司如係主動向 貴公司提議進行氮氧化物設備之改善工作,並將設備捐贈予 貴公司,貴公司則提供該設備所產出之氮氧化物減量予中龍公司,無本法之適用。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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