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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之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方式,可訂定以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因應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之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方式,可訂定以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因應近期部分營建材料價格下跌之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方式,可訂定以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自97年2月以來,營造業者屢陳情因營建物價持續大幅上漲,新招標工程契約內物價指數調整門檻無法合理反映廠商實際成本,致廠商對於參與投標裹足不前,造成部分工程流標、廢標情形。為此經邀集各界開會研商後,本會97年4月15日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調整工程款之各種指數門檻均降為0%,包括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亦即新招標之工程,可於招標文件規定物價指數漲跌幅超過0%者,均辦理工程款調整。各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履約階段即得據以辦理調整,有助於提高廠商投標意願。二、惟97年7月起,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已有下跌情形,其中鋼筋價格跌幅較大(97年9月鋼筋指數較97年6月下跌達28.31%),連帶總指數下跌(97年9月總指數較97年6月下跌達4.56%)。此一情形造成營造業者擔心得標後面臨被扣減契約價金之風險,影響投標意願。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並於97年9月10日以營協字第9709002號函向本會陳情,建議新招標工程所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門檻,應由0%調回2.5%。由於上開契約範本0%之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由於訂定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的門檻,實乃一風險分擔之理念,故針對現階段物價漲跌不一之情形,仍應設定適當之比例,較有助於工程履行過程的穩定,因此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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