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投標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期限過期,是否屬有效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府函詢投標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期限過期,是否屬有效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投標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期限過期,是否屬有效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97年2月15日府交企字第0970006735號函。二、查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為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所明定;其違反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應依本法第55條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查本法就營造業登記證書並無有效期限規定,上開營造業五年複查程序,其複查及抽查項目,僅涉及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等,與營造業證明文件之有效性,應屬無涉;至未辦理複查之營造業者是否符合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請本權責自行認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正本:金門縣政府副本:本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