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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96年12月10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益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96年12月10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益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請參考本會96年12月10日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定契約,以加強保障勞工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督促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落實勞動法令,以保障受僱勞工權益,本會已於96年1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501040號函修正發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辦,電子檔並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依該增修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4目之(5)、第8條第17款及第16條第1款第13目規定,機關如發現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視個案情形通知廠商限期改正、暫停給付價金、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二、另為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及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會另已擬具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以97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2520號函頒各機關參辦(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爰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上開切結書,並請將本會上開契約範本增修條文納入契約約定,以避免廠商得標後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權益。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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