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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以提升採購人員之清廉度。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以提升採購人員之清廉度。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以提升採購人員之清廉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資料顯示:(一)「國際透明組織(TI)」開發之測量貪腐調查工具,自84年至96年間,我國「貪腐印象指數(CPI)」之排名在第25至第34名間,尚有待努力的空間。(二)世界銀行(WB)之全球治理指標,我國在「貪腐控制」構面,歷年排名有下滑跡象。(三)法務部委外辦理96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政府相關部門公務人員清廉程度之評價,政府採購人員之評價係屬較差者。二、為提升採購人員清廉度,請責成辦理採購人員遵守旨揭倫理準則之規定,並注意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免發生違反法令,甚至涉弊之情形。例如:(一)旨揭倫理準則第7條所列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包括: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免費或優惠招待;洩漏應保密之採購資訊;接受請託或關說;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付款金額或為不當之採購程序;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二)政府採購法第15條,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應迴避之規定。(三)政府採購法第16條,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參考之規定。(四)政府採購法第34條,應保密之規定。(五)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利用不當方式,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及違反時機關之處置規定。(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遴選採購評選委員。(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保密規定。(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公正辦理評選、第14條,委員辭職或解聘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法務部政風司、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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