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以,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
要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以,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97年度保全(警務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會97年1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70000738B號函諒達。二、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已於96年5月2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後條文如下:「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四、又「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五、經查有關所定97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內容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5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年齡,此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議修正(另其他類型勞務採購契約內容亦請比照辦理),以避免致得標廠商違法受罰。正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王如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