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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縱其訂定規格並無困難,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者,尚非不得採最有利標決標。為法規鬆綁,爰修正旨揭作業須知第3點規定,回歸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二、檢附旨揭須知第3點修正對照表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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