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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內容

主旨:檢送<a href="/gpletf/異質最低標須知-950523發文確定版.doc" target="_blank"「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a、<a href="/gpletf/異質最有利標-950523發文確定版.doc" target="_blank"「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a及<a href="/gpletf/異質採購-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0523發文確定版.doc" target="_blank"「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a,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97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92350號函修正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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