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
要旨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
內容
主旨:貴所以防杜弊端為由,建議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之部分,亦應納入政府採購法規範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7年9月8日永鄉政字第0970010743號函。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金額逾10萬元而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惟如補助機關規定屬上開金額範圍內者,仍應依本法辦理並自行訂定監督機制,從其規定。正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