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說明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釋例
要旨
補充說明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釋例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95年8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釋例(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茲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釋例說明二「…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乙節,係規範機關辦理決標之程序。二、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並作成決議後,如係評選最有利標案,尚需辦理決標程序,作成決標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如係評選優勝廠商者(準用最有利標),機關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尚需依優勝序位,依序辦理議價,作成議價紀錄(包括必要之監辦)。三、如評選委員會作成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之決議後,投標廠商尚在場者,得當場宣布評選結果,並向廠商說明該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機關如不採行協商措施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廢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