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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義,茲釐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業經本會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修正在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第6點「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乙節,係鑑於過去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宣布決標,並未製作決標紀錄,致有決標時監辦人員未會同監辦或未於決標紀錄簽名、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評選程序違法等情形,爰明定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三、至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該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釋例說明二,業經工程會以97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700385670號函補充說明.[註2]:「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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